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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日趋成为一个时髦的政治口号的时候,我们究竟对法治有几分了解?我们如何理解和评价法治以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规则安排,在这里我想从经济学的分析语境出发,针对其中的实证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首先,我交代一下为什么要绕开价值问题。在我看来,法治的价值更贴切的说是一个信仰问题,而关于信仰问题,经济学是很少有发言权的。例如,我们经常听到一个非常流行的观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很多人以为这是非常深刻的见解,但是它在西方是妇孺皆知的常识,把它当作一个很重大的学术课题,这只能说明我们还没有法治信仰,观念落后。关键的问题不是,我们懂不懂法治,知不知道法治,它究竟有没有价值,而是在于人们信不信法治,是不是相信法治有提高社会福祉的功效。大家会争辩说价值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是我们实行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我并不认为任何一个基本问题都要成为理论探讨的起点。什么最基本?存在最基本;还有在最基本的层面上,真正支撑我们的实际上是理念和信仰,你能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后再来研究其他问题吗?恐怕不能。所以,法治的实施固然有赖于在民众中建立广泛的对法治的信仰基础,但如何去建立这个基础?这是一个“布道”的过程而不是学术问题。而且从逻辑上说,并非一定要等牢固的信仰基础建立以后,社会才有法治,这样人类就永远没有法治。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我要考虑如何在一个次优的世界或信息不对称的世界里,法治这个崇高的目标被分解成千千万万个具体的细节以后,它的实施效率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它构成在现实中实行法治,取信于民、激发社会创造力、保证和提高社会福利的直接理由;在这里我倾向于认为,信息不对称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信用比法律更基本)。在这每一个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无处不体现信息不对称下行为主体间博弈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原理。诚然,如果在细节上无法得到保证,那么任何冠冕堂皇的所谓“崇高”的社会目标就无从谈起,法治甚至可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利益集团的工具。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细节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魔鬼就在于细节之中”(evils in the details)。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证和技术问题与价值一样重要,它甚至本身就代表一种价值取向,是实现目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
其次,我想说明一下经济学的分析语境(法律不是我的专业,我对法律外行)。一般来说,用古典经济学讨论制度问题时,有三个基本假设,假设一个统治者或者说立法者,(1)他是仁慈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2) 他是无所不知的,他知道这个社会上发生的一切,并且也知道每个人的效用函数;(3) 他是言而有信的,说话算数,不会反悔。但是我们知道,我们的世界是个次优的世界,(1)统治者不一定是仁慈的,都是自私的,特别是作为政府科层组织的成员,官员往往也主要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让我们相信一个人一旦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他的道德水准就迅速得到了提高(事实有时候可能相反);(2)他们往往比我们还无知,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知道该干什么,但那些立法者或官员往往并不清楚实际中发生什么,他们的信息往往依赖于基层的反馈,并且与我们一样,除了知道自己的效用函数之外,也不知道其他人的效用函数;(3)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约束,他们往往言而无信,统治者是不可置信的,就象政治家不可置信一样。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强调法治才有意义。这是最近以来经济学家谈法律、规则或制度的基本预设,也是经济学的最新进展所在。除此之外,经济学家并不对所有的法律、法规作过细的区分,他们通常并不关注法律制度、规则等各概念之间的区别,而倾向于认为所有的规定都可抽象到同一层面上,都统称为规则或制度。而就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利的最根本的尊重而言,经济学与法学并无二致。所以,我现在也是在这样一个层面上谈问题。
(三)
我们都知道,规则在这个社会中很重要,而法治是最崇高的一个规则,是可以规则其他规则的最重要的一个规则(原则)。一个规则在设计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这么几个与信息有关的基本问题。由于规则设计者和规则调整对象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当然现实中还有权力不对称、财富不对称等,但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更基本的不对称),在此情况下,规则设计者就要考虑:(1)被调整的对象都是足够理性的,有选择和自控能力的;(2)任何规则的设计都要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因为现实是不确定的,它的描述不可能绝对完备,但模糊度要趋于某个最佳水平,当法律必须由立法者的代理人实施时尤其需要注意这种“度”的把握;(3)必须要有共同的知识,规则设计者和被调整对象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共同知识;(4)规则的产生和变迁是某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或整个利益格局调整的产物。下面我以几个例子分别来说明这些问题。有些还是真实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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