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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研究
http://manage.caneb.com/ 时间:2006-4-15 点击数:   电子商务模式[管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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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支持和干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行为包括实施有利的土地政策,支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业信贷服务,创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教育、科研与技术推广,利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农业现代化等;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目的,主要是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干预农业现代化的方式上,发达国家多是采用立法的形式来实施有关的政策;最充分利用的则是经济手段,有时也使用一些行政手段。由于各自国情和所面临的农业问题不同,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力度上也有所差别。
  
  一、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的行为目的
  农业现代化只是农业进步过程的体现。它的社会经济意义在于,从宏观上讲,农业现代化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减少农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使一个国家的农产品供给能力与水平尽快适应人民对食品与纤维等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工业化迅速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奠定基础;从微观上讲,农业现代化将能够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通过经营现代商品农业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来赚取利润,增加收入。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力量是市场机制。而政府只是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试图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影响或控制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由于各国的资源特点和农业的中心问题不同,因此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目的也不尽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
  
  1.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是否拥有以较高的生产率为标志的现代农业,关系到一个经济独立国家国民经济基础的稳固度,尤其是在靠牺牲农业而初步实现工业化之后或战后恢复时期,当农业生产能力尚不能满足本国的农产品需求时。因此,像日本和德国等资源短缺国家在这一时期支持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因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而导致的粮食短缺和饥饿,已经成了危及日本国家粮食安全与人民生存的棘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发展生产率较高的现代农业,尽快恢复农业和增产粮食,才能有效地满足国民需要。于是,日本政府自1948年起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来推进农业现代化。另外,像1945年的原联邦德国,虽然工业发达,但因地少人多和前期实行的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政策,从而导致主要农产品必须依靠进口。因此,政府开始重视农业现代化。制定、实施了“农业结构改革规划”和“绿色计划”,并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到了20世纪80年代,每个农业劳动力的装备率为1950年的10倍多,食品自给率由20世纪40年代的60%提高到1985年的80%。
  
  2.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农业现代化虽然能够提高一个国家的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供给能力,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和供给价格弹性大于需求价格弹性的特点,仅凭市场的调节往往会造成农产品供求失衡和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人的波动,进而影响农民进一步投资现代农业的能力。当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这类情况时,一些国家政府采取干预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例如,1933年以后,美国政府为了解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农产品过剩和农民收入下降的问题,实施了农业生产休耕补贴、农产品储存信贷和鼓励农产品出口等政策手段。20世纪80年代,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同样遇到了农业生产过剩问题的欧共体国家,也实行了“减奶补贴”等政策措施。
  
  3.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现代化固然能够极大地提高一个国家的农业生产率,在较大的程度上满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但是在以农业机械化和化学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将会消耗大量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并且同时会产生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以及农业资源枯竭等负外部性问题。基于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日益激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与自然的矛盾,一些发达国家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倡导发展可持续农业。例如前文所提到的美国政府的绿色补贴计划,以及荷兰与德国政府的相关政策等。
  
  二、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方式
  1.发达国家政府干预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多是采用立法形式。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曾经指出,没有适合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的效率。法律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只有事先得到国会的法律授权,政府才能出台实施某项政策或进行行政干预。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施的许多政策,也都是以法令的形式出现的。农业立法程序,使得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些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并受到国会的必要监督,保证了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支持或干预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美国政府在农业方面的立法涉及到农业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产品价格支持与土地调整、农业合作社、农业劳动、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种子和渔业等。为了适应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需要,更有效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确保农业的竞争能力和出口能力,法国政府不仅通过实施《农业基本法》与《农业指导法》来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土地集中,而且在1995年还专门颁布了《农业现代化法》,特别强调对青年农业经营者的扶持,鼓励发展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减轻农民负担。根据这个法令,通过改革提前退休制度、降低土地转让注册登记费和农业所得税、减免土地税等项措施,为青年农民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使他们更容易获得经营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土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达国家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主要是市场机制。一般来讲,发达国家政府对于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不予强行干预,而是通常利用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经济手段来引导或影响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这些经济手段主要包括价格支持与补贴、税收减免、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在这些经济手段中,有的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的收益或成本,如价格支持与补贴、出口补贴、利息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有的则是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的收益或成本,如休耕补贴、退贴、购置装备与修建设施补贴等。此外,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采用的经济手段,还包括对公共物品的资助,例如提供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所需经费和对于水利、电力、通讯和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的资助等。
  
  3.发达国家政府有时也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政府对于经济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自上而下颁布的行政命令(规定、指示、决议等)、指令性计划和进行行政性审批等行政手段来管理(鼓励、提倡或限制、禁止)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命令或计划,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对于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政府是很少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的。它们的原则是,市场调节是第一位的,行政干预只能出现在市场调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使用的行政干预手段,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和安全标准、价格管制、许可证、配额或限额等。而行政干预的内容,主要有价格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限制垄断、职业资格管理、农产品标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动植物检疫、动植物病虫害监控、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
  
  三、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政府行为力度的把握
  所谓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行为力度,主要是指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进行干预时的程度。如果将不同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加以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对农业的保护或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方面,还是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方面,以及对本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控制方面,干预力度较大的是欧洲发达国家和日本,较小的是美国。例如,参照乌拉圭农业协议减让基准的1986年至1988年,WTO成员国国内农业综合支持量(AMS)占农业GDP的份额,挪威为83.5%,法国为69.9%,欧盟12国为63.4%,日本为50.5%,美国为27.0%。1986年,当日本农业占GDP百分比为2.1%时,反映农业保护水平的生产者补贴(PSE)为75%。同一时期,欧共体国家和美国的以上两项指标分别为2.7%、50%和1.9%、42%。1996年,日本的农业补贴额高达405亿美元,美国为235亿美元。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方面,日本政府自1946年起多次修改土地政策,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仅1961至1980年间就先后修改了三次。二次大战后,法国政府也不断推出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土地政策,而美国除了在18~19世纪间曾实施旨在调整土地产权关系、促进西部土地开发的土地法令和“宅地法”等法规外,以后很少直接对农地规模经营和农地产权等问题加以于预。在对待农民合作组织方面,日本政府不仅在1947年专门出台了“农协法”,而且还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指导和奖励措施自上而下地推动农协的发展。德国政府除了利用法律手段对合作社加以规范和支持以外,还从经济上予以扶持。法国也曾颁布和实施了多部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并在合作社创建初期给予补贴和减免税优惠。而美国政府则很少对农场主合作社加以干涉。在对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的本国农产品市场对开放的控制方面,也是欧盟国家和日本对农产品市场的保护程度要强于美国。例如,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以来,在采用关税高峰的69种农产品里,欧盟国家高于日本,日本又高于美国的有26种;日本高于欧盟国家,欧盟国家又高于美国的有19种。
  
  之所以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和欧盟国家政府干预的力度一般都大于美国,主要原因在于国情的不同。和美国相比,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均相对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前主要农产品不能自给;它们比美国更为迫切地需要依靠农业现代化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自给率,以及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而美国农业在大部分年份里面临的是农产品过剩。因此,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要靠较强力度的政府干预来推进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规模经营,来维护本国农民经营现代农业的积极性,进而达到保证本国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民收入的目的。

(“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研究”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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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孟平 文章来源: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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