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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交易信息保时更需保真
http://mode.caneb.com/  时间:2006-6-1   点击数:   电子商务模式[模式]频道 

今日不可不关注的电子商务模式视点:

近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且向社会公开的征求修改完善意见,从这一信息中我们首先可以感知到的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始把网络交易纳入政府的监管范围,并且要一步一步的完善监管、使网络交易过程更加正规安全。然而在意见稿中,有一条儿建议值得的好好探讨一下,那就是在意见稿中规定了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至少需要保存60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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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网络交易的信息一般都保存在提供各种网络在线交易的网络交易服务商那里,当然记录每一笔交易过程的信息也在那里,由此问题也就产生了,在相关监管缺失的前提下,如何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不被人修改甚至删除?毕竟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宰着一切权利的今天,这些服务商首先要保证的就是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其次才是买家和卖家的,特别是在发生交易纠纷和交易数据错误或者丢失的时候,相关的认定分担就非常困难,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宰把持保有一切权利的时候,买家卖家在相关信息所有权和交易知情权等方面的很难公开透明的被告知与持有。

在这里还是以某网络C2C网站的“联通卡诈骗事件”为例,当所谓的卖家在精心的设计出一套完善的“交易骗局”的时候,当从身份的造假再到注册公司和交易柜台的临时租赁便造的时候,想来即便事后发生欺诈,这些信息地址又有何用?别说保留60天或两年、就算是保留6年又有何用?所以与其说让这些信息保留60天,还不如直接在注册环节首先把买家卖家信息的真实性卡死,尤其是涉及金钱汇兑方面的资料,一定要有一套严密的查验管控机制,否则这种网络交易欺诈只能泛滥下去,因为没有一套从源头验控把关、事后纠办补救的东西在。

提到对网络交易信息的保留,除了在真实性和时间上的要求,有时候信息的保留方式也应该更加严肃一些,就网络交易信息的现有保留方式来看,基本上就是一段程序代码,假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数据服务器因为某些不可抗拒或者难以预知的原因造成数据损毁盗失,那么后果的承担者只有卖家和买家(因为在所谓的服务合同条款上交易平台提供者都是首先给自己免责的),所以如何用其他方式更加客观真实的保存相关交易数据非常必要,例如纸介质的保存方式等。

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交易这种买卖方式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其相关的信息的可变性注定了其风险要比现实里的买卖更难以操控,最起码的,在你注册的各种身份信息都难以保证不会丢失被盗的前提下,实际的交易还有什么安全可言?还是那句话,网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决定了一切,尤其是买卖双方的信息真实。

在此,也需要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权分担提一下个人的想法,因为从已知的各种网络交易欺诈事件来看,交易平台提供者们总会拿出那“一页条款”来为自己免责,似乎发生交易欺诈和他们无关,可事实上正是他们的把关不严,才让一些存心诈骗者屡屡得手。这种只追求点击量、人气和利益的做法非常的不正常也不负责任,所以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些相对独立、客观和权威的合同条款来规避网络交易提供商的权责,这样一来也能强迫其在注册验证阶段的验证监控力度。

在现有网络交易环境之下,网络交易欺诈事件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整治的,因为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我们只能提醒自己小心再小心、慎重再慎重,否则吃亏的很可能就是自己。

网上交易暨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整,但是在缺乏一揽子缜密有效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只是靠一个指导意见、只是靠所谓的自律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吗?质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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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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