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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以BT的名义
http://mode.caneb.com/  时间:2005-11-9   点击数:   电子商务模式[模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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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律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侵权在我们国家太普遍了,比如盗版书、整本复印学术书等,都是见怪不怪的东西,所谓法不责众,而且要追究个人的侵权责任也是比较困难的,赔偿的数额也不可能太大,几块钱、几块钱地算是很麻烦的,人家也不愿意这么去追究责任,所以一般最多也只会追究盗版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

  他还提到,百度音乐等音乐网站和一些软件下载网站都有明显的侵权性质,因为这些作品本身都是享有著作权,它的使用和传播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才可以。“这在外国的管制是相当严格的,所以会出现香港进行法律追究的情况,而且,香港对盗版的光碟打击都很严厉。另外,在网络上传播这些作品,同样也是没有经过版权人允许的侵权行为。如果获得很大的利益,或者导致版权人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的话都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举个例子,如果美国大片在国内还没有公映前就被网络广泛传播,这就会损害到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不能被法律所允许。“在外国,不仅法律上的规定很严格,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很强,比如以前曾有国内高校教师在外国复印别人的书,就会有人告诉他,这是不能全部复印的,最多只能复印其中的10%;在德国,人们现在都还用Discman来听CD,很少有mp3这种东西,这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保护实在不行。不管是BT还是execm,用它们下载的东西本身就是侵权的。而BT这样的东西使用多人下载的方式,但是它下载的东西本身就是侵权的。”

  新的技术还在不断出现。美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BT等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无法阻止的。现在除了BT点对点软件,有一种叫execm的新软件广受关注,它和BT是同一原理,据说可以隐藏使用者的地址,可谓“盗亦有道”,于是,技术的发展与法律措施的采取几乎是一场啼笑皆非的猫鼠游戏。

  但是,代表香港资讯科技业的立法会议员单仲偕曾经强调说,使用什么软件并不能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是科技中立的,针对的侵权行为本身。如果上载行为达到损害利益人的程度,就是触犯了条例。如果是侵权,用BT或其他软件都是侵权。”他说,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已经相当健全,他还鼓励版权人用现有的法律条例来控告侵权的人。

  现在的中国,每100个电影光盘中有95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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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T,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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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芳 文章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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