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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与涅磐之地就是电子商务,如今广泛存在的各类网络细分应用,如网络搜索、网络广告、信息发布、IM通信、网络营销、电子交易平台、网络支付工具等无非都是为将来的成熟电子商务提供必要条件。
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是电子交易的三个核心环节,但完善建立这三个核心环节的前提却是拥有一个稳定安全的、信任度极高的交易环境。
如果将今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看作是对交易主体身份明晰化、实名化、真实化所做的一次努力;那么中国人民银行于10月26日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就是直指电子商务中资金流的支付软肋,企图将电子商务指向正途的一次尝试。
然而问题是通过日限额交易的模式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单靠一部法律效力甚低的行政部委规章“指引”又到底能够有多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根据《指引》,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指引》的本意在于通过限额支付将交易者引向正确合法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毕竟电子签名法实施了半年多,但效果一直不理想,关键还出在电子签名技术性使用优势的普及上;
其次,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做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的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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