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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联手发布了《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第100号文件),明文规定了之前针对外资转型企业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换言之,“店铺+雇佣推销人员”模式还能存活一年。从表面上看,“100号文件”的出台似乎给原10家转型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细究之下,其中玄机暗藏:
目前,原10家外资企业可分为两种:第一种,转型不畅,在立法后迫切需要回到直销轨道的企业;第二种,转型成功,市场稳定,再次转型却有可能遭遇“蝴蝶效应”的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100号文件对这两种企业而言,意义各不相同。对于前者,“100号”则是给了她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不紧不慢地思索下一个步骤;而对后者而言,冲突也在此刻明朗化,多年来的惨淡经营,市场分额已近饱和状,此时那张牌照无关大局。然而,现在“100号文件”却将二者拉到了同一条道路上来:不管她们愿意不愿意,她都得去申请牌照。
另外,也有民间说法认为,对内资企业而言,“100号文件”无疑具有明显的偏袒性,此为又一玄机。
抱着上述疑问,我们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进行讨论,期盼能够解密“100号文件”。
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博士后
相对宽松的“100号”
我认为,在《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发布“100号文件”是必然的,因为“100号文件”所废止的文件与《直销管理条例》的某些内容存在冲突,这是履行必要的法律和管理程序。
“100号文件”宣布废止部份文件、《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直销企业在中国经营的法律环境显著改善,因为就总体而言,《直销管理条例》比“100号文件”宣布废止的那些文件要完善、宽松得多,无论是对直销企业,还是对直销员,都是如此。
对于直销企业而言,其相对宽松之处在于扩大了企业经营形态和可销售的商品范围,等等。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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