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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还是在二月的时候,一位记者在题为《消费时代的早春二月》的系列文章中,充满激情地向我们描绘了生产者的狼狈相:“整个1998年,此起彼伏的倒闭声把一个又一个黄金地段的达官显贵埋葬在瓦砾之下”,并由此预言一个“满大街地寻找消费”的消费者时代即将到来。
然而,消费在经历了一个冷酷的夏天之后,看来还得继续承受一个温度更低的冬天。12月15日,一个寒流袭来的上午,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恒升诉王洪名誉侵权案当庭宣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这意味着:主要家当仅为一台恒生笔记本的这位普通消费者,要为了在互联网上对厂家服务发泄不满,而被迫包赔相当厂商十几年纯利润的巨款,终于如对方威胁的,“后半生的工作将是在偿付‘恒升’的名誉损失费”。
在中国当前消费不振,而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权即将冒头的双重背景下,法官的话听起来格外震撼人心:让王洪个人赔偿50万元,相信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惩戒作用。惩戒什么呢?莫非要我们承认:还是生产者厉害,消费者今后要夹起尾巴作人?
但终觉哪里不对头。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并非气象学的问题:从冬天到春天,距离究竟有多远?
我对恒升笔记本素无成见。就在王洪骂恒升的事在网上炒热之后,我反倒跟身边人一起去买了两台恒升笔记本。在中关村市场里正挑货时,偶遇我的电脑启蒙者、中科院计算所的一位“大内高手”。他带有责备地跟我说:没看网上都闹成这样了,你还挑恒升的?我一笑置之。我不想跟我的老师争,我没说出的想法是,我觉得自己在《中国电脑教育报》开办了两年“电脑诊室”,见过的被“投诉”的名牌几乎都全了,还能被一个网虫左右?以纯技术的眼光看,我不觉得王洪说的那几个技术毛病对我是问题。
直到12月15日的宣判,把我彻底弄醒了。我想,我过去只当这个案子是产品问题,没重视它。现在看来,这不是产品问题,包括对身边两台恒升笔记本,我不想去说它。仅仅是产品问题,我还真看不出太大的意义。恒升案的核心,我认为不在产品,而在服务。
由于我有一个基本判断,产品时代正转向服务时代,因此,这个案子从价值表的边缘,迅速移向了中心。我必须说说我的看法。我本来不想说,但这都是恒升自己打官司闹的。我认为舆论有责任代表社会良知,作公正导向。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地位不对称
我发现在案例背后,存在一组现象,都指向生产者与消费者地位的不对称。
一是生产者与消费者法理地位出现不对称: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4月登过一篇崇殿彬的文章,叫《消费者权益的界定与保护———法与经济学的结合》。有一段话很有见地,说:“将法引入消费者与厂商的双方博奕,实质是改变了双方的预期收益与成本。消费者是否诉诸法律,取决于诉诸法律的预期收益与现实的收益相比较。预期收益小于现实的收益消费者就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所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同时加大对厂商的惩罚力度,使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只能诚实待人。”
一位为判决叫好的人,徐远明先生在网上说:“恒升是不是有错?恒升当然有错。恒升产品的质量、服务确实存在问题。但是不是非要用王洪的办法去对付呢?是不是能用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呢?”什么是更好的办法呢?众所周知,在中关村遇上服务纠纷,不搬出媒体,(比如,“把你告到电视上去”之类),往往还真不容易让厂商履行诺言。按崇殿彬的说法,是厂商成本低,而消费者成本高。在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况下,我认为有些说教,有对消费者唱高调之嫌。
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责任不对称:
纠纷由维修引起。恒升不予以维修的依据是王洪擅自更换机器配置(即增加内存),原告的维修单则显示其拒修(原告写的是“不修”)的原因是“无保修金卡”。
先说保修金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服务保证书》中“恒升金卡是保修唯一凭证”的规定,应系没有约束力的无效条款。因为作为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之一,原告应当让消费者在购买电脑前(即买卖合同签订前)看到该免责条款,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接受的选择。但登有该免责条款的《服务保证书》只有在消费者交费、开箱验机后才能看到,而这时已经不允许消费者再作选择。
再说更换配置:
我奇怪有一个重要事实,双方都没有强调交待,就是更换内存,是否与机器故障有关。据我在“电脑诊室”的维修经验,正反结论都有可能。但一般来说,笔记本更换内存是正常升级。通常是这样的:笔记本后有一个专门的小盖,拧开后,把一片内存象换电池一样插上去即可。如果启动不了,说明不兼容,但也不致于损害机器。这个小盖是专用的,开关它,就象开关电池盒,或抽拉活动软驱、光驱一样,与开机壳修机器内部是两码事。如果升级内存不损害机器,依此拒修,是用剥夺消费者正当权利的方式,造成责任上的不对称。
三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算帐不对称:
我对法官陈继平个人的一个说法不太赞同:“近年来,个人名誉权逐步得到重视,但法人名誉权相对被忽视了。实际上,法人名誉受到侵害,其损失往往更大。”我认为不见得,法律是平等的,法人一旦受损失,虽然可能比单独一个消费者受的损失大;但一个个消费者从一个法人那里受的总损失,却可能比法人的大。而消费者很难一个一个都象王洪那样去讨说法。用崇殿彬的说法,消费者个人打官司的预期收益常常大于成本,因此往往忍“气”吞声了,他们所受的“气”加起来,为什么比法人损失天然就小呢?
据法庭有关推算,扣除各种费用后,恒升的年纯利仅8.4万元;而要让王洪赔的50万,是按恒生假设营业利润,也就是流水的利润来算的,其中的费用即使没有王洪,恒升也得出。如果流水不发生,费用也不会发生。为什么要让消费者连没有发生的流水帐中的费用也替厂商背了?这笔帐算得有问题。
徐远明先生说得有意思:“对王洪的判决实际上也是王洪代人受过的一个结果,代谁受过?代网上不负责任的人受过”。“由于匿名网民的不负责任,王洪因此也不得不担当更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王洪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代人受过”。服务的时候,分散的消费者靠单独的力量,摸不着厂商的门,被厂商各个击破;到打官司时,却让一个消费者为所有得罪厂商的消费者背黑锅,这不是不对称吗?
四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判决结果不对称:
比较几乎在同时的另一个案子。12月16日,北京市民刘桂臣状告上海大众汽车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在丰台法院审结,大众公司收回汽车,同时赔偿刘桂臣9.7万元(车款 8.7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事情原委是,刘桂臣退车要求遭到拒绝后,先后于1998年4月和1998年7月在车身上悬挂了对上海大众不满的标语,如“这辆车真糟糕,上当,修了近两年,毛病找不着”以及“上海大众骗人,变速箱以旧充新,所做承诺转眼不认账”等布告,在北京大街行驶及在汽车交易市场停留。1998年8月上海大众以刘桂臣做法侵犯了它的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12月1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刘桂臣张贴布告虽然做法欠妥,但没有捏造、虚构事实的结论后,上海大众当庭撤诉。
两个案子的相同点很多:一是都涉及消费者“侵犯”厂商名誉权;二是消费者反应手段都“欠妥”,其中两句标语,依我看,均属“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嘉林《知识经济信息媒体,法律规范运作》语)水平;三是都“没有捏造、虚构事实”。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厂商胜诉;一个消费者胜诉。
把两家媒体扯进来,除了“滑稽”,我想不出别的词来形容。一位网虫说得精彩:如果被告说低质量产品象“豆腐块”是犯法,那么,政府、大众和许多媒体把低质量建设叫“豆腐渣工程”,是不是犯法呢?对呀,说一座桥象“豆腐渣”,责任人完全可以反戈一击,找科学家证明碳水化合物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不同。记得上中学时,语文老师不喜欢我出小报时老用形容和比喻,有两个理由,一是文字不简洁,二是刻在腊板上费纸。但是没有教导我说,形容和比喻容易招来官司。张岩我熟悉,是很敬业的记者;郑直不记得见没见过,但网站看过,也是正直的记者。都给告上了法庭,证据纯属鸡毛蒜皮,结果不是“一地鸡毛”才怪。
不对称的方向,与大背景相反
产品时代以生产者为中心,服务时代以消费者为中心,如果不对称,也应向这个方向不对称。但恒生案的取向正好相反。
所有这些不对称,有一个共同的方向,就是削弱消费者地位,加强生产者地位。
如果说,理本身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只被作为工具,既可这样,又可那样,那是不是有什么实质的背景,在后面起决定作用?
我们就来看后面的背景罢。
我注意到法官陈继平个人一个重要的说法:“近年来,个人名誉权逐步得到重视,但法人名誉权相对被忽视了”。这是一个带有倾向的判断。 媒体转述说,他希望这一判决能为保护法人名誉权起到一点作用。我猜想,这是不是此案判决,背后的一个关键指导思想?显然,说到“近年来”,可见这种想法,不是单从这一个案子出发的。
我同样注意到,与判官立场高度吻合的“新浪网友徐远明”说的:“恒升案的实质,不是恒升的产品质量问题,也不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问题,也不是互联网上有没有言论自由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有没有保护自己名誉权利不受侵犯的自由”。“站在生产厂商的立场上思考这个问题,或许可以对这个问题能够更好的理解”。
个人名誉权主要与消费者主权相关,法人名誉权主要与生产者主权相关。因此,这里问题变为,保护消费者主权是主要方向,还是保护生产者主权是主要方向。
看来,屁股决定脑子,立场决定观点,是起作用的。
如果让我也来讲背景,我却要讲相反的两个大背景。
一是,中国正处在消费不旺的时期,在生产和消费之间,激励消费是主要矛盾。
举些例证:目前我国最终消费里居民消费占81%左右,过去20年中,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又一直在60%上下,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约0.5%。国家内贸总局商业信息中心每半年都要对市场上主要商品的供求情况进行一次排队。1997年底的排队结果是,供过于求的商品占31.8%,供不应求的仅10种,占1.61%。1年之后再次排队。供不应求的只剩下1种——炸方便面用的棕榈油。我想,现在恐怕连棕榈油也不缺了,没见到电视上方便面已打起广告战来了。
二是,世界将向互联网时代迈进,主流经济将是服务经济,服务经济将带来消费者主权时代,因此保护消费者主权是时代的方向。
经合组织最近制定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准则》,呼吁企业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地进行贸易、广告和市场营销等商业活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交易条款和条件的准确无误的信息;交易的确认过程应做到透明化;及时地、公正地、力所能及地解决纠纷和给予赔偿;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等。
Forrester研究公司最新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列举“互联网一代”将在普通消费者应拥有的权力方面信奉一整套新的规则,包括五条规则:信息无处不在;个人信息有价值;选择是一种人权;世上存在免费的午餐;建立信任无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细想一下,王洪不正暗合这五条规则吗:信息无处不在——王洪一吵吵,天下就都知道了;个人信息有价值——让恒生损失240万以上;选择是一种人权——王洪豁出去打官司,也不愿选择厂商安排的道歉方式:幸福而灿烂地去哭;世上存在免费的午餐——恒生不肯在王洪面前做出牺牲,FREE PC,结果付出得更大;建立信任无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如果律师的EMAIL温柔一些,王洪的原子就不必跑九趟以上了。
春天的故事
这个案子之前,我还不太明白王洪在干什么。现在我发现,这是一个小人家,在北巡中,讲述着一个春天的故事。这是一个纯粹的互联网故事。故事的主题是消费者主权。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将来(而不是“从前”),一棵小草从地球的经纬网络中,冒出头来,它发出两片枝芽:一片叫内容中介,一片叫市场中枢。小草的名字就叫互联网。
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主要武器,是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与工业时代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双向的,一边象媒体似地发射意见,一边象市场似地吸收服务。
一个方向是:互联网使消费者自己做了媒体的主人。
这个媒体,不是大众媒体,而是个人媒体。它使个人在法人面前,拥有了象报纸那样的监督权力、发布个人信息的权力。许多网虫把这叫言论自由,这种说法是找死。在商言商,我认为大可不必把消费者表达消费信息,同政治联系在一起。
利用网络申诉正是王洪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本案中,王洪对原告产品及其服务的批评,既是一个特定用户对特定厂家的监督,也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对一个经营者所行使的社会监督行为。
我看到网上一个说法:很多消费者由王洪的主页得到启发,并由此看到了网络传媒的影响。他们建议王洪将其主页变成消费者投诉网站,“ 将产品投诉分类备查”,“让网上消费者养成一个习惯,买东西前上网查查产品介绍和其他消费者的经验及有何注意事项”。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e国百姓网联合创建的“e国消费者频道”正式开通。中消协武高汉表示,这次与e国网络公司的合作是对网络时代消费者维权方式的全新探索。可让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将自己身边遇到的侵权行为公诸于网上,并直接向消协组织进行投诉。
另一个方向是,互联网使消费者自己建立了注意力市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
和作为内容中介的媒体不同,市场是进行经济价值实际交换的地方。注意力,正是网络时代一种稀缺资源。因此,也是市场交换的合适对象。注意力的交流,使消费者吸引来服务。
12日22日,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以新浪网友书生意气的名字,发表了一封《从商人的角度劝恒生——致檀劲松先生的公开信》挑战说,“如果檀先生认为我的这番话侵害了贵公司的名誉,那您也可以起诉我,不论输赢如何,至少书生公司还是赔得起五十万的”。王东临主要意思是:贵公司大概收入主要来自于经销商,但如果没有用户从经销商手里买贵公司产品,这些经销商会从贵公司进货吗?怎么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得足够多(其实在商人看来永远没有足够,总是越多越好)的最终用户呢?办法有很多,其中让现有的用户满意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也许有人会说,现有的用户买都买了,他满不满意关我屁事。其实,这样人根本就不配作商人,因为现有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潜在用户,而且对新用户来说,老用户的评价比广告和品牌都来得真实,可信度高,影响力也就更大。
这里有几层意思我认为很重要。一是商人的资格问题,不会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配作未来商人;二是商人的价值来源问题,由于要从产品转向服务,因此用户满意度成为主要价值来源;三是商人的资源问题,其中影响力最大,而影响力来自注意力。这正是消费者主权的市场意义所在。
在网友中,意义说得最重的,我看是米阿仑说的这句:“消费没有选择自由,大家都回到‘大锅饭’时代好了,还搞什么经济改革?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不但意味着企业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利,而且意味着消费者有更多的产品选择自由,两者偏一,经济改革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
这接触到我们真正的主题:选择自由——不仅是精神的,而且是物质的。
生产者主权与消费者主权,是不能偏废的。
互联网时代,法的精神,应当如此。(互联网周刊 姜奇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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