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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有品牌进入新市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独立制订广告策略,并且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推广费用;另一种则是选择渠道商,双方合作建品牌。
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第一种方式费用高,难以长期投入,且管理难度很大。因此斯坦顿建议,特别是消费类品牌的企业,应该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经销商,借助他们的资源进行推广。他以美国电子消费市场为例分析说,零售商掌控了一半以上的销售份额,共有三种类型:全国性连锁商店如沃尔玛、梅西百货等,店铺遍布整个国家,有实力在各种全国性媒体上长期打广告;地区性连锁商店,店铺分布在几个州或地区,它们的广告目标是针对自己有分店的地区;还有一种是在一个地理区域内有一家或者几家店面的独立零售商。
“从品牌建立的角度说,每种零售商都有自己的优势,关键要根据市场营销的目标和资源利用率,理性加以选择。” 斯坦顿说,通过零售商来建立品牌,由于能以较少的成本达到良好的收益,已经成为大多数美国制造商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经销商的采购额,双方协商各自负担一定比例的广告资金,其中,作为品牌拥有人的制造商拥有确定品牌内涵、基调的控制权,而经销商一方则凭借对当地市场的了解灵活制订策略。
翁荣弟和张林都很认同与经销商合作建品牌的做法。他们表示,在无品牌的时候,企业没有庞大的营销网络,做直销难度很大。因此只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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